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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为:传统中医药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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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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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医药立法势在必行 
    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与疾病斗争中积淀的优秀文化,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传统医药有两个显著特点,一个是文化性,一个是医药性。传统文化是民族复兴的基础,作为传统医药,其本身具有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是解决13亿人口尤其是8亿农民医疗保健的重要卫生资源和途径。上世纪70年代我国依靠传统医药这种特点,仅用了全世界医疗费用的1%,就解决了当时占世界22%人口的医疗保健问题,被称为世界奇迹。因此,立法保护传统医药是建立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文化、中国医药走向国际和适应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必然要求。
    世界已有54个国家为他们的传统医药立了法,还有42个国家正在立法,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传统医药的专门法律。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主要是依据西医药管理特点来制定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很不正常的现象。如用西医的管理模式管理传统医药;用培养西医的教学方法培养中医人才。现象的后边是法律法规的脆弱,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不能保护传统医药,反而制约了传统医药的继承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医药又凸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是目前宏观导向不利于传统中医药发挥特色和优势;二是服务领域萎缩的趋势;三是传统医药渐渐地失去了它的文化土壤和医药环境。
    因此,国家应依法加强中医药工作。传统医药立法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建立,立法首要任务是解决保护和发展好传统医药的历史性根本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建议体现以下精神:
     ——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
目前中医药管理体系是科技、卫生、药监、工商等多头管理,造成了主体不明,监督乏力,用管理西医药的办法管理中医药,没有按中医药自身的特点确立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因此,立法一定要解决那种用“篮球规则判足球”的不良管理体制。建议国家中医管理局独立设局,建立像烟草专卖局那样的专管体制。专管中医中药,按中医管理的特点,制定《中医药管理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法》。
     ——建立能反映中医药特点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
中医药行业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它无论在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条件、评价方法,还是在服务功能、模式、手段、价格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建立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一定要符合中医药的特点和自身规律。
     ——建立中医药资源保护与促进发展的政策体系
    我国宪法第21条明确了“发展现代医学和我国传统医药”,这成为我国传统医药法律保护的基础性规定,从而也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了中医和西医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立法要在此基础上体现中西医在学术地位上的平等;按中医药自身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中医教育体制,规范中医从业人员的行医资格和执业要求,保护民间医药人员及有一技之长人员的合法利益。依法保护中医药文化的延续和中医药知识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设专项资金给予大力支持。大力扶持培养民族中药品牌,抢救濒临失传的中医诊断方法以及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剂工艺。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中药资源。此外,还要依法保障中医药参与传染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防治,以及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
(作者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