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站点

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

请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网站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 本会概况 > 本会章程


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简称:陕西省中医药研究会。英文名称:Shaanxi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SRATCM。
第二条 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陕西省中医药界和热爱中医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地方法人社团。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陕西省中医药界和热爱中医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地方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各界热爱中医药事业的人士,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弘扬创新中医药学术,研究开发中医药科学技术,为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服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各界热爱中医药事业的人士,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弘扬创新中医药学术,研究开发中医药科学技术,为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协的领导,接受全国相应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木头市113号,邮编710003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全国相应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木头市113号,邮编7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普咨询、继续教育、刊物出版为主要业务范围。具体如下:本会以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普咨询、继续教育、刊物出版为主要业务范围。具体如下: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推动中医药自主创新;
(二)继承发扬祖国医药遗产,发挥名老中医作用,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指导和规范民间医疗、药企、养生保健、教育事业等;
(三)同全国各省、区、市及国(境)外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中医药工作者保持友好交往,开展民间国际中医药科技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中医药科学技术合作; 
(四)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编辑出版中医药书刊,传播中医药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德、医风和学风的建设;
(六)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中医药行业的科技进步;
(七)组织会员和中医药工作者对国家及我省中医药政策、法规制定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中医药人才;
(九)开展中医药科技论证、决策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中医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中医药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药师、中级及以上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确有专长,从事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编辑、出版的科学技术人员;热爱中医药事业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行政管理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等。
2.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在陕西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与中医药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中医药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两名理事以上会员介绍,亦可吸收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中医药专家以及热心赞助中医药事业的外国友人为本会名誉会员;
(四)凡本会会员均发给“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生效后,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网络会议、微信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会议、微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中医药学术领域内有较高造诣、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会长、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会长、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和专业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的名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和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并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并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及下属实体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