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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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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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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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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分会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会建设和组织管理,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建设和科技开发,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属的所有分会。
第三条  分会是在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和科技开发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的正式名称为“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某某分会”,分会不属于法人团体,不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五条  分会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鼓励学术创新和科技开发,推动中医药学术的继承与发展。
第六条  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研究会批准。
第二章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会以加强学术交流,建立分会后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分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相对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研究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有规范的名称;有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有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
4.分会必须有稳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要为分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经费,并与研究会签署相应的协议。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4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本分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2.研究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由研究会上报省科协、省民政厅。
3.经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后,分会开始筹建。筹建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分会筹备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分会组建程序:
1.由研究会发文,委托各分会筹备领导小组推荐委员候选人。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查后确认委员候选人资格。
2.委员名额应兼顾到地域、年龄、性别等因素,但不平均分配。
3.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分会委员候选人组成分会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分会委员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分会委员会组成与要求
第十条  分会委员会组成:每个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分会设秘书1~2人,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日常工作;分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情况确定,一般在30~50人之间;原则上不超过80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凡经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均需经研究会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分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研究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奉献。
2.在本专业学科具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博士生导师不超过70周岁。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两院院士、高等中医院校终身教授、国家级科研机构首席研究员,年龄可放宽至75周岁。
4.分会委员必须是研究会会员。
第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专业内具有较高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研究会办公室与分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分会的换届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换届工作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研究会有关领导、办公室有关人员及换届分会的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分会换届选举程序:
1.在分会委员会四年任期届满前,由研究会通知分会主任委员。
2.具体换届选举办法参照第九条第1、2、3款的相关规定。
3.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条  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顾问。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由研究会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分会委员会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1/2,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常务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委员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委员会的任务:
1.根据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开发等工作。
2.负责分会组织建设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3.制定本届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4.组织编写本分会年度学术发展报告。
5.组织制定本分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6.总结通报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认真听取本分会科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给予答复,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8.建立分会学术档案,编写分会活动大事记。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解决,并及时向研究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分会委员必须带头履行研究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多次不参加本分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委员必须爱护研究会声誉,维护研究会团结。对于损害研究会声誉,影响研究会团结,干扰研究会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研究会有关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分会,由研究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每年对分会组织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会,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工作懈怠、业绩平淡的分会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分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提前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九条  分会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研究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分会有义务支持配合研究会的工作,定期向研究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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