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关于章程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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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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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及省科协、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对原研究会章程中有关领导机构和负责人、分支机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一定幅度的修改:
一、在本会名称后增加英文名称及其缩写。
二、宗旨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各界人士,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弘扬创新中医药学术,研究开发中医药科学技术,为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三、第四条拟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协的领导,接受全国相应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会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并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个别文字修改不再一一列举。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在本会名称后增加英文名称及其缩写。
二、宗旨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各界人士,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弘扬创新中医药学术,研究开发中医药科学技术,为会员和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三、第四条拟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协的领导,接受全国相应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会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并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个别文字修改不再一一列举。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