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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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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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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